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 李明娟)10月13日记者获悉,《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条例》同时规定,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并提供客票,客票包括纸质客票、电子客票等乘船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水上搜救力量,鼓励引导社会搜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参与水上搜救。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资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