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10月14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时,可以临时调用农村和城镇劳动力。
《办法》规定,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办法》规定,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汛期时间。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调用农村和城镇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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