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征求意见 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拟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2021-11-29 19:41:05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叶雨婷)今天,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基本权利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等方面对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公办中小学教师享有国家公职人员权利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高校教师应当具备硕士及其以上学历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具体来看,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显示,在保障和待遇方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此外,在奖惩和申诉方面,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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