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新著作权法视野下,如何保护视听作品版权?

2021-12-06 12:13:05     来源: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12月6日电(记者宋莉 通讯员江鹏)短视频平台追热播影视剧成为不少年轻人追剧的新方式,然而诸多热播剧在短视频平台遭遇被剪辑拆条播放、二次搬运、提前剧透等侵权问题也令诸多业内人士头疼不已。如何提高视听作品版权保护力度,尤其是破解短视频平台侵权问题,亟待各界破解。近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一场“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高校、司法和实务机构的20多名专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从“视频行业发展版权新挑战”“司法创新与版权侵权治理”“技术应用与版权侵权治理”三个主题进行了研讨。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教授在研讨会开幕致辞中表示,新《著作权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概念,以影视剧为代表的视听作品的侵权内容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如何进一步提高视听作品版权保护水平和效率,需要各界共同探讨和努力。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在主旨发言中阐释了著作权法的具体适用问题。他表示,法律标准需要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面对短视频侵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著作权法和司法解释有足够灵活的适用空间,但需要审时度势地加以具体适用。

在“视频行业发展版权新挑战”议题中,业界代表和专家通过“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知道规则”“必要措施规则”与平台算法等提出建议和看法。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表示,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进行内容推送,包含了大量的编辑、推荐、主页设置频道、合辑等内容干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应该认定为内容分发平台。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不能局限于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提高相应的注意义务。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肖尤丹教授从“避风港规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被原则化”问题谈起。他认为,从《著作权法》和《民法典》来看,“未许可即侵权,有侵权应担责”是基本原则,大家讨论的“避风港规则”是例外情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张书青表示,算法推荐下平台责任的认定并不限于“通知删除规则”,实际上更应采用“知道规则”与“必要措施规则”。在他看来,算法推荐平台应从内容和上传者两个方面优化侵权标签,赋权终端用户标记内容侵权与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指出,算法之下平台责任规则的认定,从宏观角度看需要关注利益平衡的问题,微观层面则需要关注平台过错标准的判断,特别是涉及到的具体考虑因素。

在“司法创新与版权侵权治理”议题中,各专家通过过滤机制、诉前禁令、平台注意义务程度等着手分析。

上海广播电视台版权资产中心副主任姚岚秋首先分析了二创短视频使用视听作品的类型以及二创短视频侵权使用视听作品的情况。他认为,视频分享平台已经实现了通过算法对内容的一定控制,不再属于技术中立,应当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侵权治理上,视频分享平台应当建立过滤机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不断完善“通知删除规则”。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庭长钱光文系统梳理了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法律沿革,他认为,诉前禁令可以在短视频侵权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对于适用标准和范围,仍需要在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谢惠加教授通过“北大法宝”收集分析了2009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国内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司法判决的基本情况,共包括62份相关判决文本。通过研究发现,在短视频版权侵权情形中,“将他人长视频剪辑,上传连续完整视频片段”,占60%;“将他人长视频剪辑,上传部分”,占22%;“直接搬运他人的短视频”和“视频中引用他人作品”分别为10%和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认为,目前各地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临时禁令的适用率都比较低,临时禁令的制度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指出,此次研讨聚焦于视频分享平台的责任认定,涉及到平台是否进行了人为干预、是否施加了内容编辑、是否需要进行内容过滤等一系列问题,但最终还是要回归法理层面平台过错的判定上来,或者说应该去思考法律需要确立怎样的平台注意义务程度。

在“技术应用与版权侵权治理”议题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以东京奥运会为例,指出既有“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沦为了版权侵权的“打地鼠游戏”。东京奥运会刷新了总台近十年来体育赛事触达人次的新纪录,期间侵权内容“通知删除”力度很大,但直到赛事闭幕最后一天单日新增侵权数始终未明显减少。在即将到来的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中,他认为,需要以更快的响应、处置速度来应对可能的海量侵权,以更好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准来实现广泛而全面的侵权行为固证机制,以更强的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来彰显维护奥运版权的决心,以更团结的合作精神形成奥运版权保护合作工作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建议探索如何引入平台版权侵权过滤义务。版权侵权过滤义务的触发,原则上应当依当事人的请求;但在“热门影视剧”“重要体育赛事”这些例外情形下,平台应当主动采取过滤措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其蕾指出,聚焦于如今讨论的短视频侵权问题领域,平台采取过滤、屏蔽等事后的“必要措施规则”是可行的,未来随着版权保护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也存在平台从事后的侵权审查变成事先审查的可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指出,在实践中,对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的法律判断,关键是算法技术的事实查明,需要权利人做好初步证据的固定,需要法院合理运用证据披露与妨碍规则,适当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同时要引入各项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协同配合。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教授指出,目前长短视频行业出现的几个值得大家关注的趋势。第一,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经成为业界的常态。第二,在版权人维权需要的推动下,研发和引入各种算法保护系统,主动监测或者拦截侵权信息已成为业界的惯常做法。第三,网络平台已经有能力利用算法技术主动监测、拦截涉嫌侵权信息,该项权能已经被国家版权部门所要求,成为各项网络版权专项行动执法的工作举措。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在总结致辞中表示,在当下各界高度关注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防止利用所谓的技术中立幌子从事版权侵权之实的行为,任何一个行业的崛起和迭代,都不能以牺牲另一个行业为代价。当下唯有积极贯彻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基本理念,才能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作热情,为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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