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亟需各方分担用人成本

2021-12-24 21:41:36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聚焦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防止职场性骚扰等方面建立了与时俱进的约束新机制,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如何进一步完善草案,与会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保障女性就业权利亟需构建育儿成本分担机制

草案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环节性别歧视;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旨在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利。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者单位负责人认为妇女怀孕、生育子女会导致用人成本增加,会找草案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的理由不招录或者少招录女职工,妇女就业面临较大的、障碍。”周敏委员坦言。

周敏认为,妇女怀孕、生育造成的用人成本,不应该仅仅由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应该通盘考虑,出台切实可行的各方分担措施。

列席会议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认为,就业歧视等损害女性权益的行为仅靠劳动监察等行政措施,难以真正督促落实到位。建议增加补贴、税收优惠等鼓励措施,引导用人单位招纳女性就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授权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生育保险支付途径和支付范围,以利于鼓励育龄妇女生育三个子女。

“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获得商业信任的绿色通行证,企业对此十分看重。”吴立新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因侵害女职工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处罚的企业和单位,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被处罚企业和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公布。

刘修文委员提出,导致婚育适龄人群“恐婚恐育”的障碍不仅来自职场,很大程度也来自家庭。他建议,草案再婚姻家庭权益规定中增加关于促进男女共担家务、共担家庭教育责任的相关条款,帮助和引导妇女处理好家庭和工作关系,促进形成有利于“三孩”政策落地的良好家庭氛围。

刘修文表示,近期多地出台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政策,事实上让用工企业承担了鼓励生育的社会成本,可能让企业倾向于减少招聘女职工,建议建立政府和企业共担生育成本的机制,通过社会保险等途径分担企业成本,保护妇女就业权。

托育机构的严重缺失,使女性难以平衡养育与就业,也是影响女性生育、就业的重要因素。庞丽娟委员建议,回应女性切实需求,也为女性就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发展婴幼儿托育机构,支持女性就业。

扩大反家暴公益诉讼范围

“一些家暴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暴露出有关部门在落实反家暴职责上有待加强,还需要从加强法律监督的角度,促进反家暴工作的深入开展。”李钺锋委员表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从而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进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他建议将反家暴列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这一建议得到了不少委员的赞同。

王砚蒙委员表示,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要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上具有天然优势,可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反家暴职责。

吕薇委员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妇女权益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

刘海星委员进一步建议,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如果其怠于履行职责,检察公益诉讼可以介入,以此增加法律的刚性。

鲜铁可委员分析说,2021年9月9日,我国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规定了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特别强调,“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权、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在就业等领域歧视妇女以及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草案列举规定了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多种行为,建议将草案中的“提起诉讼”改为“提起公益诉讼”。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指出了针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草案没有规定这一行为,建议草案规定应该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一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认为,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部门不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的问题,比如四川拉姆案等案例中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反家暴法规定的几项重要制度,如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保护令、紧急庇护制度等,都依赖于相关职能部门认真依法履职。加上“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的

”这一款规定,能引导、要求和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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