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推动全国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

2022-02-18 17:51:02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昶荣)今天下午,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管理办法》由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制定,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布。《管理办法》提出,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指出,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管理办法》还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国家卫健委在对《管理办法》的解读中指出,该办法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关键词:

资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