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这些人实施隔离导致不能提供劳动,企业正常支付工资

2022-03-28 13:43:13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出台了《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四个方面,推出了十六条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

一、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工作

(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力度。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三)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见习基地学员因疫情影响缺勤的,视作正常出勤;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见习基地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与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四)支持共享用工模式。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帮助指导企业建立用工调剂制度。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五)全面强化就业服务。依托本市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建立就业服务专员“一对一”工作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员工招聘、用工调剂、技能培训、劳动关系等问题。

(六)加大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线上职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2022年每人可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

二、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七)落实工伤保障待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设绿色通道,快速认定工伤,落实各项待遇。

(八)加大职称评审支持力度。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推荐申报。防控一线经历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对在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九)简化医务人员招录程序。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务等防疫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绿色通道。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确定聘用人员,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十)保障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相关待遇。

三、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一)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广泛开展协商,相互体谅、共克时艰。

(十二)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

(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属地化源头治理。夯实属地责任,加强街镇、园区等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积极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柔性化解矛盾。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兼顾各方利益。

四、优化经办流程,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十四)合理掌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时限规定。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作出结论。

(十五)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充分发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12333热线、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作用,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人员集聚。积极实施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十六)全力做好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培训鉴定、社保经办、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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