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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陈晨)为进一步强化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保障河湖安全,水利部、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防洪安全保障、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加强河道采砂秩序维护、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加强水行政执法安全保障等河湖安全保护协作重点任务。
意见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强化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常态化执法巡查,依法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打击妨碍防洪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意见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监管,加大对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等突出问题,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移交的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非法采砂等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依法查处。
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河湖安全保护协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以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行政区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跨区域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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