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本报讯(记者张超 通讯员刘彬)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11月15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效。
《决定》要求,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要依法办理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探索在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要求,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来信、来访等多元化案件线索收集渠道,依法受理社会公众有关公益损害问题的控告、举报;办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的案件线索;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研判排查社会舆论反映以及在履职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
《决定》要求,西藏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建立完善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等协作机制,依法开放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健全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
资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