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湖南省高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实施的《关于法官惩戒与党纪、政务处分程序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的出台,旨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惩戒与党纪、政务处分程序的衔接工作机制,构筑起惩戒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严密法网。
《意见》共14条,主要包括法官惩戒的原则、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情形的规定、惩戒工作和党纪(政务)处分相关工作部门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审判执行行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置规定、不合格案件和错误案件启动法官惩戒程序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违反审判职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从重从轻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和组织处理情形的规定等7个方面。
《意见》明确,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受到惩戒,违反党纪或构成职务违法的,应当依纪依规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除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外,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主观过错态度等因素给予免除法官职务、责令退出员额及降低法官等级、延期晋升法官等级、扣减审判津贴等组织处理。省法院督察局和机关纪委共同承担法官惩戒和党纪(政务)处分相关工作。
《意见》界定了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被确定为不合格案件或错误案件情形的调查部门和程序,进一步推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主体办案责任,最大限度地对腐败案、冤错案、瑕疵案等的承办法官进行追责问责提供程序依据,有效防范因追责程序不完善而让需承担责任的法官逃避追责问题。(记者 李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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