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 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

2021-10-26 17:15:45     来源:中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政策衔接,做好与分时电价政策、市场交易规则等的衔接,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要规范透明实施,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代理购电行为公、公正、公开。

《通知》指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交叉补贴,下同)、政府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其他地方按照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价格结算,暂未开展上下调预挂牌交易的按当地最一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组成。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按月测算,并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 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未实现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的地区,暂按电网企业抄表结算周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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