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在一年多时间内,借经营通讯器材商店的便利,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顾客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售卖至“接码群”获利,随后“接码群”在一些平台进行注册。岫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依法从重情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去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负有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截至目前,沈阳、大连、鞍山、丹东、盘锦、葫芦岛等地检察机关已立案办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57件,提起公益诉讼36件,均获法院支持,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两会,“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中的热词。最高法报告中提出,要严惩利用恶意程序、钓鱼欺诈等形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惩治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最高检报告中提出,检察机关注重源头防范,从严追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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