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机动灵活,近年来成为了不少市民群众出行的“得力助手”。但是,你是否对其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那这其中的“车”是否包括电动车?近日,广州增城法院就审结了两宗涉及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刑事案件。
受访法官指出,驾驶机动车所指的车不仅仅指传统意义的汽车和摩托车,还包括部分电动车,若经鉴定,驾驶人所驾驶的电动车符合机动车标准,也将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定罪处罚。
案例一:226.99mg/100mL!醉驾电动车被现场抓获
2021年8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118省道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驾驶的车辆有电动机作为辅助驱动装置且具备脚踏骑行能力,但其整车质量及尺寸限值等方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要求,属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增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自投罗网!“醉猫”驾驶电动车 惹纠纷闹到派出所
2021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路段后,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被带至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富鹏派出所。经鉴定,杨某驾驶的车辆有电动机作为动力驱动装置,不具备脚踏骑行能力,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及有关要求,该车的电机额定功率总和符合轻便摩托车定义的有关技术参数要求,属机动车;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增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不可为 当心追究刑责
经办法官指出,饮酒后驾车会降低驾驶员的车辆操作能力,这不仅对驾驶员本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潜在危险,还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另外,群众在选购电动车时,要在正规经营的商店购买符合国标的车型。因为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无价,劝君喝酒不贪杯。同时也提醒各位车主,千万别拿电动车不当“车”,不管是驾驶小汽车还是电动车,都要时刻提醒自己,酒后驾车不可为!(记者章程 )
资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