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伏后,全国多地进入持续高温、高湿模式。这种天气下,很易导致人在缺乏降温措施的高温下劳作或运动而患热射病。除了造成人身损害,患热射病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侵权责任、保险赔偿等多种纠纷。那么,因劳作罹患热射病产生纠纷怎么办?通过哪些途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劳动关系: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职业病认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执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第一项即为中暑。然而,与尘肺病等常见职业病相比,很多劳动者对于热射病可申请职业病鉴定却不甚了解,用人单位也鲜少主动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部分患病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难以得到保障。
热射病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劳力性热射病,表现为高强度体力活动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常见于夏季剧烈运动的健康青年人,比如在夏季参训的官兵、消防员、外卖员、建筑工人等;另一种是经典型热射病,又称非劳力性热射病,表现为被动暴露于热环境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常见于年幼者、孕妇和年老体衰者,或有慢性基础疾病或免疫功能受损的个体。热射病患者多见于劳力性热射病,高温作业劳动者则成为了易患人群。现实中,建筑工人因高温作业罹患热射病与施工单位间产生纠纷的情形较为常见。
对于热射病患者,如果已经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患病后可以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并进行工伤认定,从而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举例来说,程某在户外工作时突然昏倒,医院初步诊断为热射病,且因患病导致长期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判定其患“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后,程某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得到确认。公司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了患热射病经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因患热射病产生的劳动纠纷,多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认为中暑(热射病)是工伤,不愿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是否构成工伤并不以公司的主观意愿为转移,而需要劳动者主动积极作为,申请有效力的证明文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均表明,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随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情况依法进行认定。
举例来说,在京务工的劳动者若因患热射病请求认定为工伤,应及时向就诊医院咨询是否有职业病诊断资质;若无相应资质,可以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予认可,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示:
法律注重对劳动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劳动者同时也要树立充分的维权意识,在患热射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很多高温作业劳动者并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此时,法院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两者之间是否是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等诸多因素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在平时工作中,劳动者可以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有助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劳务关系:患病可诉用工方担责
实际生活中,部分患者并非从事高温作业,其与用工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多具有临时用工性质,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热射病患者,也可以基于劳务关系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进行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劳务的人员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义务,只有充分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才能使自己免于承担过重的责任。举例来说,田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农场从事水果种植工作,报酬按日计算,按月结算。某日下午刚上班不久,田某自感身体不适,有胸闷、中暑症状,随即告知同在农场工作的朋友并请其帮忙刮痧。田某休息片刻后感觉中暑症状加重,难以忍受,于是未告知任何人而自行离开,走出三四百米后摔倒。半小时后,路人发现晕厥在路边的田某并报警,民警将其送至医院就诊,此时距田某倒地已过去1个多小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可医院的热射病诊断,并认可田某患病时的劳动环境与其因热射病导致的语言功能障碍与平衡功能障碍等存在联系,田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农场赔偿其因患热射病而产生的损失。
对于此类因劳务关系引发的热射病侵权纠纷,实际上需要充分考虑在患热射病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负有保护义务之外,提供劳务者是否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也是认定双方责任承担的关键。对于田某而言,其所参与的农业生产用工形式较为松散,并没有严格的工作管理制度,田某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状况来决定是否上班。同时,作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田某也应对高温下劳作可能存在的中暑风险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具备超出常人的经验,但其不仅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也未对自身健康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自身罹患热射病也存在一定过错。由于田某和农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农场对田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示:
在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对于劳务提供者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法院会依据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劳务活动的关联性等因素加以审查认定。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尽可能规范用工形式,保障安全的劳作环境,防范产生劳务事故。作为劳动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应当尽可能采取合法方式固定劳务关系,同时也要量力而行,了解自己的能力范围,注意安全防范,不要盲目投入劳务作业,避免对自己的健康造成风险。
3.非劳力性热射病:若为意外事故意外险应予赔付
公众常有误区,认为在室内不会发生热射病。其实,除了因高温作业导致的劳力性热射病外,年幼者、孕妇和年老体衰者等群体还可能发生非劳力性热射病,例如儿童被遗忘在夏季高温密闭的车厢内、老年人为节省电费或害怕受寒而在高温室内不愿开空调等情形下,都有罹患热射病的风险。对此,如果非劳力性热射病患者已经购买过商业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不过,目前市场上还没有针对热射病的专属保险,相应的保险理赔主要包括医疗险、寿险、意外险。比如因热射病造成的医疗费用可以依据社会或商业医疗险的承保范围进行报销,因患热射病引起的死亡则在寿险保障范围内。但是否符合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则要看患热射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举例来说,范某在骑自行车的过程中因中暑意外摔倒,康复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意外保险的保险金,但公司认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非疾病所致死亡属于责任免除事项,范某因中暑导致热射病住院治疗,经医院抢救后既未造成残疾,也未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赔偿。
可见,患热射病要想成功申请意外险赔付,需先明确患此病症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事故。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范某在骑自行车的过程中中暑晕倒,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热射病,所患的病症是范某不能预见的。而且中暑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即为高温,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人伤害,高温的外部环境是外来因素,造成的伤害具有突发性,并非范某本身病源引发的身体病变。对于范某的保险纠纷,法院认为他所受伤害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鉴于此,如果购买过意外保险后又患热射病的,当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时,患者可向法院提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诉讼主张权利。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示:
若购买商业保险,要仔细研究保险条款中对于意外险的规定,其中“意外”的定义要求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四个条件。保险公司通常认为热射病属于疾病,并非意外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多认定患热射病所受伤害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造成保险事故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属于承保范围之内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畅通热射病患者的维权渠道,减少相关发病率,离不开社会各方群策群力,共同参与。笔者建议,接诊治疗热射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充分履行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患病劳动者可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职业病鉴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优化工伤认定流程,充分发挥在线全流程办理优势,拓展认定方式。此外,在高温作业重点单位、热射病高发季节,有关部门、各级工会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全媒体方式,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让职业病分类、申请工伤认定等内容深入人心。(记者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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