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针对全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屡禁不止、纠而复生的现状,国务院于2021年5月1日公布施行《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近年来,我区非法集资形势总体稳定,但重大案件偶有发生,养老等重点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增多,根据《条例》制定我区《实施细则》,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实施细则》指出,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属地分级负责、部门各尽其职、运转高效联动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职责,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实施细则》还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记者 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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