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22-09-30 09:00:08     来源:天津日报

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是年来天津市民的普遍感受,这些喜人的变化,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9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全面践行生态文明思想,保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力,生态环境实现历史、转折、突破好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把深入宣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十个坚持”的重大理念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主要内容,在制度设计上着力体现“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一重要立法理念,对从社会的各方面、多角度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作出制度规定。

政府部门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将生态文明教育情况纳入群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重点排污单位人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

《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的责任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教育。重点排污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违反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执法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教育。

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

《条例》明确学校和家庭教育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培养幼儿生态文明意识。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纳入相应课程,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倡导和促进家庭生态文明教育,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学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对未成年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垃圾分类等方面的教育。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条例》明确了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媒体等方面在生态文明教育中应当起到的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生态文明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发挥自身专业能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等通过开设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公益宣传。

此外,《条例》还明确发挥一些特定载体的生态文明教育作用。鼓励、引导、支持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科研院所等各类场所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推进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向公众开放。利用每年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纪念日、活动周,集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活动。(记者 徐丽 孟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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