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机动车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10月13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行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保养预付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示范文本明确了7天冷静期解约权利,消费者在未实际使用预付卡消费的情况下,7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约化解行业单用途预付费纠纷,市交通委员会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保养预付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消费者与机动车维修保养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机动车维修保养单用途预付卡买卖交易。
记者了解到,预付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设置了预收资金存管、消费记录和余额查询等内容作为履约保障措施。明确了7天冷静期解约权利,消费者在未实际使用预付卡消费的情况下,7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机动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经与甲方(消费者)以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其他方式确认退费申请后,于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同时,明确了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的预收款处理方式和退款计算方法、渠道等内容。此外,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详细约定。
记者注意到,“通用条款”中,在合同解除部分明确,机动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按照统一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合同余额。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秩序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示范文本。要加强政策宣传,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关于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购买机动车维修保养预付卡。(记者孙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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