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明春,盘锦市域内困难家庭在温暖过冬上再获舒心保障。日前,盘锦市民政、财政、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的意见》,对之前取暖救助政策扩大覆盖面,政策自今年10月起执行。
温暖过冬,是我国北方地区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据介绍,此次实施的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含单人保)家庭、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散居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以户为单位实施。较之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将单人保家庭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纳入取暖救助范围。同时,提高集中供暖单人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标准。
意见规定,集中供暖救助面积标准不高于住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上限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缴纳的合规取暖费用全额救助。集中供暖救助金不直接发给困难家庭,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与供暖单位结算。分散取暖的困难家庭,每户每年按1000元标准救助,分散取暖救助金每年11月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发给困难家庭。困难家庭已有其他取暖补助的,予以差额取暖救助。集中供暖的困难家庭自愿放弃统一供暖的,按分散取暖救助。
为把好事做实,盘锦市县区相关镇(街道)优化简化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对困难家庭身份、住房取暖面积、应缴纳的合规取暖费进行审核,由县区民政部门确认。困难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个县区的,由家庭居住地县区实施取暖救助;家庭居住地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户主(申请人)户籍地县区实施取暖救助。在取暖期内退出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取暖救助享受到本取暖期结束;在取暖期内纳入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可以补办取暖救助,救助时间从救助确认之月起到取暖期结束,救助标准按月数核算,取暖期为本年度的11月至下一年度的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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