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宁市人社局获悉,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西宁拟被纳入试点范围。
据了解,凡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自愿参加,采取个人账户制,建立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相关信息;建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一个时间段内只能有一个“活跃”的资金账户。两个账户有顺序,必须先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拿到“入场券”,再开立资金账户。每年缴费上限12000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多层次体系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灵活,只按年度累计,但不能超缴。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资金账户,缴费即享受税优;统一税优额度上限,每年不超过12000元;简化操作流程,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可通过个税App操作;降低领取阶段税率,由7.5%降低至3%。
个人养老金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时,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保卡。参加人死亡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继承。目前,西宁市拟作为青海省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已上报人社部。
资讯推荐